经查,到2024年8月31日,内蒙古民大商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未按规则及时发表2024年半年度报告。
上述行为违背了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下同)第十二条的规则。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燕娜、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喜爱未依照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则忠诚、勤勉地实行职责,对公司上述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负有首要职责。
依据《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,我局决议对你公司及王燕娜、王喜爱别离采纳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办法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相关职责主体应认真吸取这次的经验,加强法令和法规学习,严厉依法依规实行信息揭露发表责任,实在进步信息揭露发表质量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议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假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,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;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。